些国家对苏投资的产业分布广阔,包括机械、运输工、电
、化学、资源再利用、木材加工、衣类、
品、
版、
育设施、宾馆等行业。
与欧国家相比,日本对苏直接投资
展不快,1987年苏修批准的日苏合资企业仅有1家,1988年增加到6家,截止到1989年10月也仅为15家,约占苏修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合资企业总数的2%,日苏合资企业19家。
苏修把日苏合资企业放在日苏经济关系的心地位上,希望在机械、
密机械、家用电
、纤维、化学、金
等广泛的领域
行合作。
但日本对向苏修行直接投资一直持小心谨慎态度,仅限于一些比较小型的项目,如建筑用木材加工、
育设施建设、
产品加工。
到了1989年,苏的关系开始缓和,苏修从巴统禁运名单中被解除。
而苏修这边,据1987年1月通过的《合资企业法》规定,同非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合资企业由自
长会议以
四级机关批准;外商
资比率不得超过49%,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苏方人士担任。
合资企业在经营的二年免缴利
所得税,以后税率为30%,利
汇往外国时
20%交税。
1987年9月,苏修长会议通过《关于在新的经营条件
完善对外经济活动的补充措施决定》,对《合资企业法》
了两
重大修改,一是同非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权
放到有关
和加盟共和国
长会议;二是把合资企业“在经营的
两年免缴利
所得税”改为“自获得利
时起的
两年
可以免缴利
所得税”。
1988年12月,长会议又通过《关于
一步发展国营、合作社和其它社会企业、联合公司和组织对外经济活动的决定》,对建立合资企业的几个重大问题作了重新规定,主要
容有:
建立合资企业只需企业上级主机关批准;
资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外商
资比例可以超过49%;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可以由外国公民担任;在远东地区建立的合资企业,自获得利
起的
三年免缴利
所得税,以后税率为10%。
经过对《合资企业法》不断修改和补充,苏修关于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大大简化了建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手续,提了对合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特别是解决了苏修与外商经常争执的资比例与董事长人选两个关键问题后,外商投资迅勐增加,甚至创造了一周之
登记成立合资企业5家的纪录。
面对苏修优越的投资环境,地底丰富的资源、能源,日本企业肯定不会视而不见,无动于衷,特别是南韩已经和苏修
行贸易合作,1989年贸易额7亿
元,1990年更是突破了12亿
元。
并且,青瓦台更是岀面谋求开发西伯利亚天然气和原木采伐,并已同苏修就共同开发30年边疆区原木达成协议,南韩与苏修的经济合作已扩展到木材、煤炭、天然气、石油、造船、化学等广泛的领域。
甚至,台塆那边都过来了一脚,1990年投
6亿台币用于促
同苏修的经贸关系,还与苏修签定了合计为4亿
元的贸易合同,此外台塆还向苏修提供100套工厂设备与20000台电脑用以交换苏修的原料。